清代地方政府的行政受一部行政法典支配。该法典非常详密,格外追求一致、合理、准确、服从和集权。但是,相反地,这些法规也带来了操作困难且效率低下的问题。首先,条文过于严苛、僵化,不允许州县官有个人判断或主动性。[2]其次,该法典没有为地方性差异留下变通余地,从而妨碍了州县官根据本地任何特殊情况调整行政方法
在实践中,正常税额和正式附加费只不过是花户税收负担的一部分,州县官还会征收更多的附加费。在漕粮征收过程中有更多的非法索取,远甚于地丁银征收过程,因为征收和转运粮食比收运银钱的确需要更多费用。正如冯桂芬所言,州县官要将征收到的粮食丝毫无损地上交是不可能的,因此有必要多收一个余额以弥补储运中的损耗。[9]这一余额的征收,最终是以额外附加费的形式强加在花户头上,被称作“漕费”(漕粮征收费用)。由于这种非常附加费直接产生于漕粮的管理方式,因而被官吏认为是无法省去的,是正当的
在民族矛盾上升为社会主要矛盾的情况下,东晋成了民族和国家的象征,正朔所在,人民的希望。这是南方统治者赖以建立政权的精神支柱,也是他们驱使汉族人民支持其腐朽统治的有力武器,是苻坚梦寐以求却又难以得到的政治优势
在清代中国的普遍情形下,衙门培训和雇用一个行政管理专家群体,确实具有实际的意义——这使得缺乏经验的州县官能够在某种限度内,或多或少还算有效地操作着政府运行。显然,尽管事实上幕友会根据客观法则来履行自己的职责,但他们的态度和行为却仍然受个人因素的制约。由于“幕友体制”(mu-yu system)强调州县官和幕友间的个人私谊,幕友更注重的往往是他们的东家(州县官)的考成及前程,而不是行政管理本身。其结果是,他们首先考虑的是按照朝廷规章和先例办事,使州县官不至于遭到惩处
人所熟知,封建社会中土地有强大的束缚力,农民安土重迁,非到生死抉择关头,是不会背井离乡、漂泊异地的
许多学者在谈及这一论题时,都喜欢过分强调保甲制度在监视民众方面有效且令人生畏,喜欢过分强调有时(比如未及时举报犯罪时)落在保甲长头上的处罚很严厉。这些作者似乎都假定,乡村居民完全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至于保甲制实际上如何成其功,这一问题从未得到应有的注意。[18]事实上,保甲制度总的来讲是没有效率的。[19]在清朝,这一制度最初实行于1644年,当时地方官员态度消极,懒得贯彻
苻丕和慕容垂相持将及一年,河北地区再次遭受严重的破坏:“幽、冀大饥,人相食,邑落萧条。”[39]邺城也成了一片瓦砾。后燕士卒饿死者极众,更何况手无寸铁的居民。为救时急,慕容垂下令严禁养蚕,以桑葚为粮,结局是农桑俱度,景象更惨。只有慕容温在中山(河北定县)“抚旧招新,劝课农桑”,“仓库充溢”[40],成为流民奔赴的所在和慕容垂的经济支柱。以后不久,中山也终于成了后燕的都城
众所周知,藩镇割据最主要的表现是赋税不上供中央,节帅由士卒拥立,而节帅的任命权最根本的经济意义还在于本镇赋税的支配权。那么,割据藩镇的赋税由什么人瓜分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