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社会学的术语来说,书吏、衙役和长随的反常行为——从道德和法律的视角看,主要是文化价值与社会地位不协调的结果。[10]换言之,当一个人无法通过合法的手段来获取他向往的价值——金钱酬偿、腾达机会,而这又恰恰归因于其卑微地位时,他当然就会选择用非法手段去获取这些价值。诚然,这种不协调,也存在于社会中别的一切卑微群体中。关键在于,这些依附衙门的职员不仅易于拥有非法手段,而且尽管有正式惩禁规定,但实际上他们有逃避追究的便利。“易于获得便利,又易逃避追究”,是对越轨行为的最大诱惑。而且,如果某个职业群体的多数人都在从事越轨活动,那么他们就有可能对剩余成员施加压力,强求他们也参与进来。某些成员的独善其身,也许会引起不同程度的集体制裁。因此,政府和公众看作越轨或腐败的行径,也许被他们看作遵循约定俗成的行业行为规范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