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的性格是非常态的。在欧洲人看来,日本是一个变态的民族。日本人顽固不化、任性作为、刚愎自用,对上级奴颜婢膝,对下级凶狠残暴。日本人动不动就杀人,动不动就自杀。不把自己的生命放在心上,更不把别人的生命放在心上。所以,日本充满了混乱和仇杀
在专制政体下,人民对死亡的畏惧超过对生活的热爱,所以,刑罚严酷更有利于专制统治。在政治温良的国家中,人们对生活的热爱超过对死亡的恐惧,所以刑罚只要剥夺他们生活中的重要事物就足矣
无论是在共和制国家中,还是在专制国家中,人人都是平等的。但是,两者的平等是不同的。共和国的人人平等在于大家都是主人;专制国家的人人平等在于大家都是奴隶
大家都说行政权力容易造成贪赃枉法,难道司法权力就不会造成贪赃枉法了吗?有人建议司法机关独立,以制裁行政机关的不法行为。难道司法权力就不需要制约了吗?司法机关独立,是能更有效地纠正行政权力的过错,但是,司法机关出现过失和犯罪怎么办?司法机关很有可能利用自己的独立地位,干出许多违悖道德和法律的事情。所以,仅有司法独立是不够的,司法机关也需要制约。法官并不比行政官吏神圣,尽管法律是神圣的,但是法律的执行者却不是神圣的,一切权力拥有者,不管他是谁,不管看起来多么伟大,都不是神圣的
hhhhhhh 这是怎么算出来的
柏拉图曾比较守法的君主的快乐和暴君的快乐,他认为守法的君主比暴君快乐729倍
在专制国家中,当出现一片反叛动乱时,人们的感情被激发,纷纷投入到推翻专制政体的行列中去。人们巴不得专制政体一夜间就毁灭,所以,专制政体下的人们喜欢天下大乱。但在君主国里,人们保持着温良和审慎。君主害怕被人们抛弃,因而十分注意改善自己的统治。大臣们愿意拥护君主,辅佐君主把国家治理好。平民安居乐业,都希望安定,不愿看到天下大乱、兵戈不止的局面。 在君主政体下,优秀的人才脱颖而出。他们采取温和的改良手段,仔细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匡正时弊,使国家出现一片繁荣气象。 因此,在君主制国家中,只有内战而没有革命。但是在专制国家中,却只有革命而没有内战
这样看似乎自古中国都是君主制国家,而不是专制的
为什么有那么多次平民起义呢?这是因为,统治者的贪得无厌使人们无法再活下去了,反正一死,干嘛不死得轰轰烈烈?
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
高尚之人不经商,经商之人不高尚
柏拉图曾经讲到四种政体的退化。在这四种政体中,与理想政体最接近的是荣誉政体。荣誉政体一步步蜕化,先是寡头政体,接下来是民主政体,到最后是僭主政体
荣誉政体一步步蜕化,先是寡头政体,接下来是民主政体,到最后是僭主政体
年轻人服从老年人是自然的法则,是上帝的命令,是理智的要求
君主政体的教育力图提高人们的心智,而专制国家的教育则力图降低人们的心智
宗教国家教法大于国法是也
不过人们有时可以利用宗教对抗君主的意志。如果君主命令某人抛弃甚至杀死自己的父母妻子,他有可能服从;但是如果君主违背宗教教义,强迫他喝酒,他就会拒绝。宗教的法规至高无上,它不但主导着臣民,也主导着君主
要想建立民主政体,必须考虑人们的品德。当人们的品德普遍堕落时,这样的国家是不适合建立民主政体的
法律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法律应该同政体性质相适应。君主制下的法律应同君主制相适应,贵族制下的法律要同贵族制相适应,共和制下的法律应同共和制相适应。第二,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况有关系。一个国家的位置、气候、土壤、面积、宗教、文化习俗、财富、人口、贸易等等都是在制定法律时所应考虑的因素。第三,不同的法律之间也应该有关系。法律和它的渊源,法律和立法者的目的之间都应该有关系
自然法是理性所发现的诫律或一般法则,它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自然法规定的主要游戏规则是:尽力寻求和平,必要时放弃自己的某些权利
他们自以为掌握所有的真理,野心勃勃地想以此来改造整个世界,实现什么千年天国之类的理想世界,但他们拥有的不过是纯粹的意见而已。他们把自己的意见视为真理,狂妄之极,实际上正是无知的表现
许多法律不是人们创造的,不过是加以发现和承认而已
在法律制定之前,人们已经有了道德规则,但道德规则的实施缺乏后盾,所以道德法则必须转化成法律规则。因而,法律规则不过是国家强制推行的道德规则而已
在孟德斯鸠看来,在民事行为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都是平等的。个人利益应该让步于公共利益的说法,是不恰当的
Del'espritdeslois
[法] 孟德斯鸠 · 商务印书馆 · 2012
31 highlightsRead Dec 10, 2015 – Dec 12, 2015
作者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定义,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等问题。阐述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并以英国为例提出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论述了自然条件同政治法律的关系,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制约性。论述了法律和工业、商业、货币、贸易、人口及宗教等关系,主张兴办工商业,发展贸易,反对横征暴敛,促进国际交往和世界和平。并论述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强调严格区分各种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及其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