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代观念视之,如果以“一毛”喻个人之权利,则在“群己权界”之己权内,他人及公共权力不得以某种理由,包括“利天下”之理由辄行剥夺。至于我行使己权,自愿为天下利,则“拔一毛”固无足论,即抛头颅、洒热血,其权在我,“我自横刀向天笑”,何其壮哉! 但若权不在我,则奴隶矣。若公共权力及以公权代表自命的统治者今得以“利天下”为由拔我一毛,明日自可按同样逻辑,以“利天下”为由而折我一臂,又明日当可取我之头,乃至取类我者任一人之头,以此类推,直至号称为51%之“多数之利”,就可以屠戮49%之“少数”。天下之事,尚可言乎!而所谓利天下者,亦不过为“天下之主”者自利之借口耳。诚如明儒黄宗羲抨击法家帝王时云:“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此乃“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是以自由及个人权利之为现代性张本,良有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