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om清代地方政府瞿同祖“在实践中,正常税额和正式附加费只不过是花户税收负担的一部分,州县官还会征收更多的附加费。在漕粮征收过程中有更多的非法索取,远甚于地丁银征收过程,因为征收和转运粮食比收运银钱的确需要更多费用。正如冯桂芬所言,州县官要将征收到的粮食丝毫无损地上交是不可能的,因此有必要多收一个余额以弥补储运中的损耗。这一余额的征收,最终是以额外附加费的形式强加在花户头上,被称作“漕费”(漕粮征收费用)。由于这种非常附加费直接产生于漕粮的管理方式,因而被官吏认为是无法省去的,是正当的AnnatarHeOctober 6, 2025#6268-6273👍❤️⭐️🐶😱SharePreviousN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