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要是我来判的话,我会这么说: 第一,由于资源是稀缺的,学校招生时,必然要对学生进行选择,选择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歧视也是不可避免的。不管是平权运动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没有资格声称自己的立场是中立的,每个人的立场都是有倾向的、偏颇的。 第二,既然歧视是不可避免的,那么谁进行了歧视,谁就要承担歧视的后果。 第三,学校是招生的主体,学校有权制定任何歧视性的招生标准。学校可以多元化招生,招一些来自弱势群体的学生,哪怕他们的考试成绩差一点;也可以招一些体育优等生,哪怕他们的考试成绩低一些,只要他们对整个群体有帮助。无论是明晃晃地规定照顾弱势群体,还是隐性地暗中照顾弱势群体,都可以,但学校要承担他们这样招生、歧视的后果。 第四,除了学校以外,毕业生的用人单位,也就是这项招生政策的后果承担人,应该有权取得相关信息;某个学生是因为体育好、学习好,还是因为种族或肤色的特征而被录取的。用人单位应该有知情权。 巴奇诉美国加州大学董事会案是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子,我们需要记住的,是大多数人容易忘记的一点:稀缺必然导致歧视。我们不应该问要不要歧视,而是要问应该如何歧视。